各党支部、各部门、各旗下机构:
《中共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员会述责述廉暂行办法》已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中共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员会述责述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强化对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2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派驻机构述责述廉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5﹞2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责述廉,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管理的各党支部、各部门、各旗下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公司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三条 述责述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民主、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述责述廉工作由公司纪委组织实施,结合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至次年1月。
第二章 述责述廉主要内容
第五条 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履行领导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加强党纪教育。督促本单位党员干部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决策部署和公司党委重大决定,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洁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
(四)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廉洁风险点,把廉洁风险防控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健全防控措施,强化制度约束。
(五)履行“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洁建设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和收到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措施,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 个人廉洁从业情况:
(一)坚定理想信念,践行“三严三实”,严格遵守党的“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
(二)强化遵纪守法意识,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规定,以及严格依法办事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等情况。
(四)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五)树立良好家风,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一)公司党委和纪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二)本单位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洁方面的情况。
(三)述责述廉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述责述廉方式
第八条 书面述责述廉。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各旗下机构主要负责人须书面向公司纪委述责述廉。
(一)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按照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逐项撰写报告,做到内容具体、措施实在、言之有物。述责述廉报告由本人亲笔签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当年12月中旬交公司纪委。
(二)集中公示征求意见。在提交报告前要将述责述廉报告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时间为3天。
第九条 会议述责述廉。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展,公司纪委组织召开会议,安排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各旗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议述责述廉。
第十条 民主测评。按照公司《党风廉洁与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和年度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对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各旗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章 述责述廉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公司纪委将民主测评结果向公司党委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述责述廉对象本人反馈。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将述责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纳入述责述廉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绩效考核、提拔任用、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述责述廉人员接受廉洁从业评价,得分低于90分的,取消当期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对其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公司纪委认为述责述廉人员需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的,书面通知本人。述责述廉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纪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公司纪委对述责述廉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促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述责述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一)述责述廉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
(二)对履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中存在问题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述责述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司对各部门和旗下机构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纪委领导下组织实施述责述廉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