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招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附件1: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1号)精神,创新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就设立四川交通投资基金(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提出如下方案。
一、设立背景
(一)设立目的
当前四川省公路网总里程、高速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总里程等主要指标已位居全国前列,交通大省地位初步确立,但通道不通、路网不畅、通达不深等问题仍十分突出。规划的40个高速公路出川通道只建成18个,高速公路覆盖率低,全省还有55个县没有高速公路连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行保障能力不强,总体技术等级较低,二级及以上公路仅占34%。民族地区、贫困山区交通运输发展基础仍然薄弱,乐山至西昌、宜宾至攀枝花等高速公路运输大通道尚未开工;部分贫困县主要对外出口路等级不高,只有一条干线公路对外通道;仍有124个乡镇、3900多个建制村未完成通乡通村硬化路建设,交通扶贫攻坚任务十分繁重。
围绕决胜全面小康和建设经济强省对交通先行的需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现代综合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的总体目标,我们牵头编制了“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十三五”期规划完成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超过5000亿元,资金筹措压力较大。设立四川交通投资基金,将进一步创新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加快构建畅通安全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二)设立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设立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提出要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创新融资机制,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1号)明确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可通过基金注资等投资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二是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设立原则
基金遵循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四项原则,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在遵循行业运行规则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按照全省交通建设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专业基金管理机构采取竞争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按照行业规则和市场规律运作,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共赢。
(二)创新机制,有序发展。遵循行业规范与惯例,努力探索制度创新,积极引入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机制激励与制度约束相对应,明确界定各方的权、责、利,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和退出流程。建立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相互支撑又相互制衡的运行体系,确保基金有序运行与持续健康发展。
(三)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兼顾交通运输发展目标与市场化运作要求,既可以充分贯彻落实省政府的规划部署,亦可以增强市场化运作力度,有利于后续募集与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基金对参与各方权力、责任、风险、收益进行合理匹配,形成激励约束相容,最终实现各方共赢。
(四)规范决策,防范风险。基金管理应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管理、规范决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与风控体系,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防范、控制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坚持完善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审查募资及投资风险;坚持规范运作,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三、基金规模
四川交通投资基金设计规模500亿元,其中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出资50亿元,其他资金向社会资本募集,按照1:9的比例放大。基金出资采取承诺制,依据项目投资需要同比例出资到位。
基金存续期不低于10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展期。基金设置1年的开放期,根据基金后续发展情况及阶段性发展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在开放期内按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或引入新出资人。
四、基金投资
(一)投资方向。四川省境内中央和省级交通运输规划确定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客运枢纽站场等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二)投资方式。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采取债权、可转债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适当方式。对单一项目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
(三)投资退出。基金可通过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社会股东回购、并购、出售股权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退出。
五、组织架构
(一)组织形式。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GP ),其它出资人均为有限合伙人(LP)。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社会出资人等共同向基金出资,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基金资产托管于具备资质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负责资金管理、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二)受托管理机构。选择四川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的受托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基金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从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招标条件另行制定)。由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负责基金募资、日常运营,在规定的投资区域和投资领域内,享有管理运作的自主权。鉴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具有特殊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基金管理机构应引进具有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背景及研究背景的专业人才,充实基金管理队伍。
六、收益分配
由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出资人参照《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
七、基金清算
基金存续期满或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财政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省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八、风险防范
(一)建立相互制衡机制。严格执行出资、管理和托管分离制衡制度。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履行监督权、考核权,积极协调相关扶持政策和项目资源;受托管理机构依照《委托管理协议》对财政出资进行管理;托管银行依照《托管协议》保管和核算基金资产,对其运用的合规性及安全性负责。
(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以防范经营风险;坚持分散投资、组合投资,设定单个项目最高投资比例,以防范投资风险;坚持强化任职条件、责任追究以及经济赔偿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约束,以防范道德风险。
(三)建立外部监管机制。审计、证监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责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分别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投资人等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九、其他要求: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四川交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完成基金募集并注册设立。
(二)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在四川省专门设立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基金的运营管理。
(三)新设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投资额度按不低于1%的比例向本基金配套出资,在基金实缴规模达到500亿时,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对本基金实缴出资不低于5亿元。
(四)完成项目投资,加强投资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确保本基金高效规范运营。
(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的年度及专项审计评估,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